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为加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桂地税字〔2010〕41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关于预征率需保留条款进行整合后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将我市原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8年第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8年第3号)已删除了“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无需预征。
三、施行时间本公告是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8年第3号)的配套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因此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温馨提示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如果您觉得我的公众号能够帮助到您,请多帮我推荐给您的朋友。也希望能够帮助到他们。


如果您有土地增值税方面的问题,请微信:3341586979


如果你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关注我。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